2019
09-23
划重点了!互联网法院——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才有效?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 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 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1、互联网法院主要受理哪些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2、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才被认可? 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简而言之,电子证据需要安全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环境、可信时间戳、可靠证据固化方式、是否篡改。 3、君子签——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规定》强调,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通过君子签签署的凭证、合同、协议等,都通过君子签的国家专利技术——保全链加密,然后将生成的哈希摘要同步存储于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等联合建立起来的联盟区块链中,保证了电子签名、时间戳等重要合约元素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 由于对接了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数据从进入联盟链的一刻就相当于已被认可和公证,这种前置公证免去了很多传统出证的流程,提高了在线公证、出司法鉴定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