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9187
合作咨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3-05-22 10:34:37 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六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内容

跨境贸易行业:电子签章如何破解“全球签约”难题?君子签跨境解决方案解析

电子签章,君子签,跨境电子合同合规,外贸协议电子签章,君子签跨境贸易方案,国际货运电子签约,多语言电子签章应用,跨境电商电子协议

汽车行业:电子签章如何为全产业链“踩下加速踏板”?君子签汽车行业解决方案解析

电子签章,君子签,汽车采购电子合同,经销商对账电子签章,君子签汽车行业方案,购车协议线上签,汽车物流单据电子签署,新能源汽车销售电子签约

医疗健康行业:电子签章如何筑牢智慧医疗的“信任防线”?君子签医疗解决方案解析

电子签章,君子签,电子病历电子签章,医疗知情同意书线上签,君子签智慧医疗方案,远程会诊协议电子签署,医疗设备采购电子合同,医保结算电子签章合规

激活社区商业新活力:电子合同在商户入驻、联营分成与便民服务中的实践探索

电子合同、社区商业、商户入驻、联营分成、便民服务、智慧社区、基层治理

重塑会展价值:电子合同在招商签约、展商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创新应用

电子合同、会展经济、招商签约、展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数字会展、智慧场馆

驱动制造升级:电子合同在供应链协同、订单管理与质量追溯中的深度赋能

电子合同、制造业、供应链协同、订单管理、质量追溯、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

以场景为钥,开启未来:政策东风下的君子签与新应用浪潮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2025电子合同平台最佳推荐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5069621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