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线下到线上,从纸质合同到 电子合同,当签合同这件事儿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那意味着你已经尝到了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甜头。不过,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正打算入手一家电子合同平台的服务,或者你即将签署一份电子合同,恐怕你更加关心的是:签署后的电子合同,数据会不会遭到篡改?万一对方签署后不认账咋办?法律有效性怎么保障?后期若涉及纠纷,能不能拿来当电子证据使?
今天,作为一直以来您身边的电子合同平台——君子签,专门整理了六问六答,快速帮你掌握电子合同必备知识,扫清法律盲区。对标一下,不看答案,你能答出几个问题?
Q1:关于数字证书,你知道多少?
数字证书是一个经证书授权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CA机构)数字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最简单的数字证书包含一个公开密钥、认证信息以及证书授权中心的数字签名。
数字证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数字证书可用于多种加密场景(身份识别,加密传输、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安全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Q2:CA机构又是谁?
为了确保在传输过程中,信息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公开密钥加密机制被广泛采用。但因该机制涉及的公钥是公开的、需通过互联网传送,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则落在了公钥的信任问题上。所以,就必须有一个可信任的机构对任何一个主体公钥进行公证,证明主体的身份及其与公钥的匹配关系。CA就是这样的机构。
为了确保公信力,CA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第三方性。CA必须具有签发数字证书、管理CA密钥、接受证书申请、审核申请者身份、证书管理、提供证书和证书状态查询等功能。
Q3: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算不算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
(1)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等;
(2)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3)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合同通常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Q4:如何让电子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虽然电子合同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但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尽一致。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司法上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如果电子合同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不可篡改性,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则能作为有效证据被快速采纳。
★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是保障以上特性的重要手段。
另外,由于证据链比单个证据有更高的证明力,把与电子合同相关的其他注册、实名认证、签署等环节所涉及的各项信息、数据进行即时的跟踪留存,且用电子签名进行加固。通过构建证据链的方式能进一步佐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继而进一步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Q5:什么报告适合作为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说明材料?
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含量高,未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识的特点,因此,很多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电子合同提供方,提供由独立、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其电子合同完整性、真实性的说明材料。
此处提及的独立、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一般指CA机构和司法鉴定中心。由CA机构出具的材料为《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材料为《司法鉴定报告》。
★通常情况,如果案件没有特殊需求,以上两种报告提供一种即可满足证明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需求。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对于传统合同有一定意义,却不适用于电子合同。
这是因为
(1)我国对公证程序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而全流程都在互联网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很难满足公证人员的出证要求,即便出具了公证书,其证明的内容也和当事人所需要的有一定差距;
(2)公证人员往往是用肉眼对事件的真实性做判断,但对于电子合同而言,由于公证人员缺乏计算机、密码算法等专业技术和设备,他们是不具备鉴定电子合同真实性能力的。
Q6:啥是强制执行?电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上述所说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一般而言,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均不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范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了公证机关可依法对债权文书(包括涉及债权的合同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实践中,公证机关对出具这类公证的业务极为谨慎且有着严谨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往往涉及诸多线下操作流程。而电子合同往往都是全线上流程签署。目前,如果要对电子合同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合同签署时需要引入很多线下工作,降低合同签署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这与当事人决定使用电子合同初衷相违背。
因此,是否需要对 电子合同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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