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积极响应行业诉求,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2日发布施行。
中基协表示,目前,私募基金纸质合同签约方式存在效率低、容易被篡改等问题,从实践案例看,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纷争形成风险隐患,行业近年来开始推行电子合同签约方式。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签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部分市场服务机构加快布局电子合同业务,行业迫切希望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
《办法》共计五章三十六条,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外延;二是厘清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权利义务;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四是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以及数据管理等业务要求;五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要求。
《办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涵义和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服务业务协议、托 管协议、经纪操作协议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了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当事人身份验证、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询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办法》在第三章第九条中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业务内容:
电子合同业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私募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包括身份的识别、认 证、变更和注销等;
(二)电子合同签署,包括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
(三)电子合同数据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可供投资者及其他私募基金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在线查阅、下载等;
(四)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同验证,是指为用户提供电子合同验签服务,帮助用户鉴别文件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早在2020年10月28日,中基协就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次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推广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同时,降低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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