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必胜客”腾讯遭遇假“老干妈”诈骗一事甚嚣尘上,贵阳警方披露该案件系三名犯罪嫌疑人用伪造的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最终完成“合作”。
当当网近日又爆“夺章”故事,让大家对企业印章管理的关注热度直线飙升。
曾让京东、比亚迪等接连中招,损失不浅的“萝卜章”再次被推至公众面前,近期以来的腾讯老干妈事件、当当网“夺章”事件也让不少企业都意识到了传统纸质签约所带来的问题,更加引发了企业的关注与重视,加速引入区块链电子合同将成为更多传统企业破解“萝卜章、假合同”困局,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必然选择。
传统企业合约签订存在哪些风险?
1. 传统纸质合约签订时,业务要素需人工摘录,繁杂冗长的条款耗时长、效率低;
2. 传统纸质合约高度依赖业务及法律人员定期人工查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约履约情况很难实时监控风险;
3. 实体印章容易伪造,在实际业务中很难直接由肉眼区分,无法即时验证,很有可能遇到“萝卜章”、假冒代签、假合约等人为操作风险;
4. 经办人行为也很难证明是经公司认可的授权行为,经常面临发生纠纷取证难等问题。
公章之于合同效力主要表现
一、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点,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加盖公章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确定合同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合同中加盖公章,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公章显示的主体享有与承担,即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三、关于借用公章各方责任的承担问题。
公章之于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1. 书面合同自签字、盖章时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法工委关于本条的释义解释,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2. 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合同成立的情形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条是关于合同书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如何认定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法工委关于本条的释义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关于书面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基本是并吸收了《合同法》第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条的内容,只是增加了“按指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这条直接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地位。《民法典》在《合同法》第十一条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区块链电子合同破解“萝卜章、假合同”困局
此次腾讯遭遇的伪造公章事件将“伪公章、假合同”问题直接暴露在了大众面前,对企业而言,如何透过腾讯敲响的警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制度纰漏和管理隐患,并予以重视和解决是接下来的管理重点。
就目前而言,相当一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已经开始未雨绸缪引入电子合同,从公司的顶层设计上面防患于未然。
这些企业不仅在制度方面防范“萝卜章、假合同”的滋生,更是在技术层面予以制约。它们都无一例外的采用了电子签约技术,利用技术手段隔绝“萝卜章、假合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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