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对物流行业发展的支持,道路货物运输进入了互联网发展的新阶段,在传统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和货代公司的基础上,产生了专门匹配货源和运力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推出,让“无车承运”有了新的定义——“网络货运”。
经过3年试点,“无车承运”试点工作将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法》自施行日起,有效期为2年。
《办法》共4章30条,重点围绕“安全”和“合规”展开,来全面顺应网络货运平台及市场在新时期的发展趋势。
政策要点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未来的“网络货运”已不再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平台,而是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新规出台使得市场上的货运平台把发展重点从简单的“信息撮合”转向“互联网+运营”,使监管下的网络货运平台必须介入到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具体交易中,不仅要和托人方、委托承运人签订电子合同,还要实现长期存储,保证交易信息可追溯和调阅。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第二章经营管理章节中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显而易见,这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线上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如此,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连续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三份与网络货运平台息息相关的指南,指导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服务,并对平台的线上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再次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指南要求,需要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的功能。
此外,在《办法》第十四条中还要求,网络货运平台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传统线下运单确认签署文件只能依靠快递传输、人工上报来完成,不仅信息交互性差、还会产生大量的人力和快递成本。对“电子运单”的要求也将加快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网络货运”的落地应用。
而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建设也将进一步规范新业态运营行为,加强“网络货运”合规监管。
《办法》第二章经营管理章节中第十八条要求,要确保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构,并对相关信息提出3-10年的保存要求。
3年“无车承运”试点到“网络货运”,是发展“互联网+”高效货运物流,加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重要转变。
新规也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在强化安全监管、促进降本增效等方面的作用,而电子合同也将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助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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