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为使《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须有序修改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和政策。
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允许在办理土地、房屋等转移登记时使用电子文书。
根据现行使用的《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场景的合同签署不适用于电子签名: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这也意味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其中明确,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同时提出三项主要任务,其中之一便是推动信息共享集成。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2019年底前实现互通共享。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
目前不动产要求电子化登记后实行互联互通,只有将纸质文本都变为电子化才能联网后实行互通共享,此次提及将土地、房屋等转移登记时使用电子文书,不排除是为信息全国联网铺路,特别是对一些四五线城市而言,需要将不动产相关信息实行电子化,才能实现全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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