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兴签约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电子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如果产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效力?
电子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 数据电文 为载体, 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签名法》第2条
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因此,电子合同既然以 数据电文 作为载体,即能够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 可以得到《合同法》的认可与适用。
《电子商务法》第47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48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取证鉴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
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但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 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电子签名法》第13条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14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方平台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
《合同法》第16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 “指定特定系统” 。
“指定特定系统”通常就是指第三方平台。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第三方平台所使用的互联网存证、固证技术( 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 )也被司法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11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 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这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 方便性和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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