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会末期,契约就已经开始了萌芽状态,根据文献记载和相关考古研究,当时人们主要依靠口头协议,后又形成了双方各持一片这种信物或提示物的“券”。《说文解字•刀部》:“券,契也。从刀,券声。券别之以刀,以刀判其旁,故曰契券。”即由双方在一片竹木片的侧面刻出记号后,再将竹木片一剖为二,双方各持一片有相同刻痕记号的竹木片。当两片竹木片合对无误,即为“合券”,一方就应履行义务。
到文字诞生,口头契约发展为书面契约,人们将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或纸、帛等物质上, 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 是为“书契”。青铜器是最早的书契资料载体,据考古记载,目前只有西周的青铜器上有契约资料, 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没有这种资料。
到西周至两汉时期,书契的应用更为广泛,且针对用途不同而进行分类:《周礼•天官•小宰》所说:“听称责以傅别”, “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这就是说,借贷合同曰“傅别”,买卖合同曰“质剂”,授予收受契约曰“书契”。当时的契约受“破券成交”习惯的影响,大多数契约都采用一式二份的复本契约形式,而“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而“质剂”“书契”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契约内容却是完整的。
我国最早关于“合同”的说法来自于东汉郑玄的著作:“判,半分而合者。按判书犹今之契约合同。”
魏晋以后,书契的使用日广,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合同契”开始出现。合同契分为左右两札,两边都有全部契文,将两札并起,合写一个大“同”字(后来合并大写“合同”二字),每一札上都有“同”的半字或“合同”的两半字,为合券的验证。这是最早的款缝制度,“合同契”之名也由此得来。
今天所见最早的合同契是曹魏后期的遗物,主要使用于财物的收受关系中。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买卖、借贷等关系中的合同契。到了东晋时期,合同契已经广泛使用于买卖关系中。
隋唐以后,合同契在买卖关系中使用的已很少,一般买卖关系(绝卖)多使用单契。只有情况复杂的买卖关系,或活卖(典当)关系,使用合同契。合同契上的款缝制度却一直被保留下来。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合同的种类不断增加和细化,形成如今门类众多、体系完整的状态。而关于合同的形式,从最早的口头契约,到将合同内容刻在木头、青铜或书写在竹片等物体之上。到东汉,由于纸张的出现,前述合同的载体逐渐被淘汰,合同主要以纸张为载体,也一直流传至今。
直到二十一世纪,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合同的载体出现了新的形式,即计算机设备。电子合同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
在电子合同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的流动”。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电子合同是人类利用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的基本形式,它同传统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
(1)主体的虚拟化。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网上大都以网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实姓名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目前,上网建立网页进行销售活动和交易没有完全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双方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合同订立只是双方在网上通过披露信息来完成的;
(3)履行的无纸化。即所谓的“在线经营”,它是通过网上信息传递来代替合同的实物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合同履行内容中(付款、交货、提供服务和劳务等)除必须实物交货和提供劳务的电子合同之外,其它电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和完成。电子货币、电子钱包、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完全可以实现支付功能。以计算机软件、图纸、音乐等为内容的无形产品,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货;提供服务类的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数字信息的传递来完成;
(4)履行的超时空化。在网络中心里没有中心、距离、国界。因而 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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